——哪些情形可申请享受困难减免税?
(一)因遭受风、火、水、地震等严重自然灾害或其他不可抗力因素造成重大损失。
“重大损失”是指因上述情形造成的资产直接损失额,在扣除保险赔款、个人赔款、财政补助等补偿款项后,实际损失金额超过遭受重大损失上月(季)末资产总额的20%(含)以上的。
(二) 因突发性公共卫生、公共安全等事件,导致纳税人正常经营活动受到重大影响,缴纳房产税、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。
“突发性公共卫生、公共安全等事件”以政府相关部门发布公告或通知为准。
“缴纳房产税、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”是指申请减免属期的月(季)末,纳税人的货币资金在扣除应付职工工资、社会保险费后,不足以缴纳房产税、城镇土地使用税。
(三)因城乡发展规划调整、国家建设需要等特殊原因,导致房产和土地不能正常使用。
(四)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至破产程序终结期间,房产和土地已停止使用的。
(五)全面停产停业(季节性停产停业、被依法责令停产停业的除外)连续半年以上,且年度亏损额超过当年收入总额50%(含)以上。
(六)从事不属于《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》中限制类、淘汰类产业,受政策性或市场影响,生产经营发生严重亏损。
“严重亏损”是指年度亏损额超过其当年收入总额的10%(含);或连续3年亏损,且累计亏损额占当年末资产总额30%(含)以上。
(七)经省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认定,落实国家和省级决策部署的重大工程和项目、湖南省战略性新兴产业企业以及承担较大社会公共职能的纳税人,经营出现暂时性困难,发生亏损的。
——哪些情形不得申请享受困难减免税?
● 从事《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》中限制类、淘汰类产业。
● 财政部、国家税务总局规定不得享受困难减免税的其他情形。
——如何申请?
符合公告第(一)项、第(二)项、第(三)项、第(四)项的,纳税人可在困难情形发生后至次年的3月底前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。
符合公告第(五)项、第(六)项、第(七)项的,纳税人应于困难减免税所属年度终了后6个月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减免税申请。
困难减免税由实行独立核算、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纳税人向房产、土地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。总机构纳税人同时向省内多个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的,应先将汇总的困难减免税材料向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(财产和行为税处)报备。
——申请资料有哪些?
纳税人申请困难减免税,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如下资料:
●《纳税人减免税申请核准表》;
● 困难减免申请报告,列明纳税人基本情况、申请减免税理由、依据、范围、期限、数量、金额等;
● 证明纳税人符合困难情形的相关资料。

责编:朱洁莹
来源:科普湖南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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